回应“困在算法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

信息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 企业管理 | 2026-10-08 17:32:09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多份保障其劳动权益的政策文件。

《办法》正式出台后,将把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效力从政策文件层面提升至部门规章层面。

据介绍,《办法》回应关切,明确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实施分类规范,细化了三种具体形态及相应的管理原则。

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且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

二是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规定了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等必备条款。

三是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认为,《办法》确认了平台数字劳动的特殊性,赋予平台用工以灵活性,也为平台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相关的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提出了基本遵循,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空白。

“特别是《办法》中对于平台企业用工监督、用工主体责任承担,以及反规避等规定,有助于推动平台企业总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督促合作企业、加盟企业及网点站点等履行用工责任,约束管理好各主体行为,明确各方的权责边界,塑造更为良好和谐的平台用工生态。”黄昆说。

在平台经济中,算法已成为重要的劳动规则,决定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具有很强的单边性和无法预测性。

报酬支付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平台规则不透明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部分平台企业用工中确实存在收入分配机制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不相匹配,“以罚代管”,不合理抽佣收费等问题。

《办法》第三章将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劳动规则界定为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并细化为进入退出、任务分配、报酬、工作时间、考核评价、申诉处理等七类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指出,《办法》特别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

《办法》还赋予了工会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算法合理性审查的权利。

黄昆认为,上述规定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既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也避免无限扩大,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

《办法》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奖惩、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等基本劳动权益,设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指出,《办法》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

例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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