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春挺 责编:刘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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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开审理一起售电返利纠纷案件,备受电力市场各方关注。在发、售电行业中潜行多时的“场外返利”灰幕经由该案撕开一个口子。
业内受访者指出,此次庭审已将场外返利模式的风险彻底暴露,各类脱离监管框架的灰色交易终将被司法检视和约束。市场普遍期待纠纷尽快落地、交易规则尽早明晰,以破除当前僵局,让电力市场回归有序运行。
上述案件的原告为佛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用电方),被告是主营售电业务的广东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系广东某发电体系下属售电公司。
2025年12月,原、被告除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中心系统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外,还签署了一份“场外”合同,约定被告在2026年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也就是行业所称的场外返利。但在202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补贴数百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围绕线下返利协议效力、各方履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庭审各执一词、立场悬殊。
被告主张:线下电价补贴条款与线上备案合同构成“阴阳合同”,应认定线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线上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被告还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实为变相降价,使得原告实际支付电价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0.372元/千瓦时的硬性价格下限,规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定的价格浮动幅度,违反政府价格管制规定。因此,该电价补贴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则主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还提出,线上备案合同是给电力交易中心用来进行电费结算的,交易中心的合同条款也写明,“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导致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由此可见,交易中心没有否认双方线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交易中心也无权否认双方签订的线下合同的效力。对于线下合同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解决。
原告指出,被告以低价引诱原告签订合同,事后又反悔,属于违约行为。
该案并非孤例。
2026年5月以来,广东就开始出现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追讨返利款项的现象。其中,有的电厂仅兑付了1月的返利,2至7月款项一直拖欠未付。业内人士向记者粗略测算,2026年广东发电企业支付给售电公司的场外“返利”,规模或可达百亿元量级。
这一系列返利纠纷的根源,要追溯至2025年末2026年度电力长协集中签约窗口期。
彼时,为争抢年度电量、守住市场份额,一场抢客大战在业内悄然展开——民营售电公司率先以低价抢夺用电方,随后部分国有发电集团下属售电主体入局,终端实际成交电价一路下探至0.3元/千瓦时,远低于场内允许的签约下限。
一种“场内合规签约、场外价差返还”的模式应运而生:线上合同按广东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要求的场内合规签约最低限价0.372元/千瓦时签,线下另补一份协议,通过价差返还把实际价格降下来。2025年底,广东绝大多数售电公司都以0.372元/千瓦时的限价锁定了全年八成以上的中长期电量,场内交易本身无价差利润,盈利主要靠场外返利。
运作模式上,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返利,售电公司再将其中大部分返给用电方。
记者调查发现,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售电企业与用电方在签署线下合同时,均已明确知晓交易风险与合规边界。同时,记者获得的多份线下合同均清晰列明了能源价格波动、市场政策变动、盈利亏损风险等潜在隐患,并明确约定签约后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争议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行业内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参与返利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方,均是明知规则、明知风险、明知灰色,却为了抢占市场、锁定电量、低价用电,主动突破合规框架,书面承诺返利,完成年度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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